05.10.2018
05.10.2018
今年年初,中国政府宣布将设立两个国际商事法庭,6月底,深圳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和西安第二国际商事法庭正式设立。这两个常设争端解决机构的设立是中国政府“一带一路”合作倡议框架下、促进中国与旧丝绸之路沿线的亚、非、欧70多个国家之间建立和扩大洲际贸易和基础设施的重要里程碑。这两个国际商事法庭将主要承担解决“一带一路”相关项目产生的商事争端的任务。
国际商事法庭的地位
新设立的国际商事法庭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Supreme People’s Court ofChina – SPC)的常设审判机构,专门负责解决商事争端。在中国司法体系中,该商事法庭与最高人民法院处于同一级别。因此,两个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是发生法律效力、不可撤销的。
2018年7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确定国际商事法庭管辖范围的规定。新设立的国际商事法庭仅负责审理当事人在私法领域产生的国际商事争端,而国家当事人之间、与国家当事人发生的争端不在其管辖范围之内。案件国际性的认定,是指至少一方当事人具有外国国籍或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领域外,或争议的标的物在中国领域外。另一方面,该案件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足够的关联。此外,商事法庭审理的案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 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商事法庭管辖且标的额为人民币3亿元(约为3750万欧元)以上的商事案件
b) 在中国有重大影响的商事案件
c)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国际商事法庭审理的商事案件
负责审理商事争端的法官也同时被任命。根据中国法官法的规定,他们均为中国公民;但他们也应具备国际性,即应具有丰富的国际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经验,能够熟练运用中文和英文。除了管辖范围之外,商事法庭的国际性还表现在,其将获得来自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支持,该委员会将为商事法庭在解释外国法和国际实体法方面提供咨询。
尽管法庭考虑采用惯例的口头质证原则,即双方在法庭上进行质证,但是也赋予了口头质证原则一种现代化的阐释。即商事法庭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收集证据和组织质证,通过一个综合的电子系统采用网络方式提交证据、缴纳法庭费用、进行在线听证会等。
法庭的积极创新还包括,在中国领域外形成、收集的证据,如果系为英文且经当事人同意的,不必办理公证,也无须翻译成中文。这种现代化的方式使得法庭审理和谈判完全可以用英语进行,但是法庭并没有规定,法官必须具备使用英语作为工作语言的能力。审理程序更可能地如同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那样,通常采用中文或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来进行。
最后,商事法庭能够提供的纠纷解决方式是创新的。除了传统的民事审判程序的判决外,商事法庭还提供了调解和仲裁的解决途径。为此,国际商事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应与商事法庭展开合作,合作的细节仍有待确定。通过此种合作方式作出的决定,可由商事法庭进行司法执行。此外,申请国际商事仲裁的,可向商事法庭申请在仲裁前或仲裁程序开始后(仅限文中提及的根据商事法庭规定选择的仲裁,而非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采取保全措施。商事法庭作出的任何决定,无论是基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判决、还是调解书或者仲裁裁决,均发生直接法律效力。
技术手段和语言方面的创新将在何种程度上改变或增加中国管辖法院(法庭)对外国当事人的吸引力,新的商事法庭能否确确实实被国际企业作为用于解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当事人有关的商事纠纷的选择,仍有待观察。迄今为止,国际商事争端通常是通过仲裁程序来解决的,仲裁程序也通常被认为更加的中立和独立。这不会因为新的商事法庭的设立而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此外,对于商事法庭审理程序的全面数字化,尽管许多国家将其理解为全面的进步和效率的提高,仍应批判地看待。当然,法官的国际专业知识、审理程序的简化如可以提交英语证据以及基本程序的加速,也会使得中国的商事法庭在很大程度上获得接受,在未来被视为一种可行的 – 尽管处于次要选择地位 – 争端解决方案。
Dr Stephan Bausch, 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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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tharina Klenk-Wernitzki, Dipl. Reg.-Wi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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