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0.2019
香港的第三方资助
通过第三方资助为仲裁程序提供资金支持的可能性
仲裁程序中的争议解决融资在全世界范围内备受立法者和仲裁机构的关注,并由此引发了诸多法律讨论。特别是像香港这样采用普通法系的地区,争议解决融资长久以来不被普通法传统所接受,直到最近才逐步地允许采纳该制度才,随之而来的很多问题却常常未能得到解决。
2019年2月1日一部新的法律在香港正式生效,它首次对长期以来发展形成的诉讼融资制度(也称为第三方资助)进行了明确的法律确认与详细的规制。香港也因此加强了其作为国际争议解决中心的角色。
背景
跨国家法律制度下的合同起草与选用仲裁裁决争议,特别在商业纠纷中司空见惯,对许多企业来说也是家常便饭。因为国际仲裁程序的诉讼费用高昂,并且通常在仲裁程序开启之时一半的款项需要预先支付,通过第三方资助获得财政支持的愿望,是显而易见并广泛存在的。所谓的第三方资助,指的是作为出资人的第三方,(按照比例)承担当事人一方的仲裁费用,作为对价,在胜诉时参与收益。在败诉时,出资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因此,仲裁融资为仲裁当事人提供了优势,即尽量减少诉讼风险并同时保持其偿付能力。
早在2017年6月,香港立法会通过了《仲裁及调解法例(第三方资助)(修订)条例草案》,它致力于规范仲裁程序中融资的可能性。2018年12月公布了《第三方资助仲裁的实务守则》,并于2019年2月1日起在香港实施。这些新的仲裁规则取代了普通法系具有700年历史的《助诉(和包揽诉讼》(maintenance & champerty)规则,不再禁止第三方资助,与之相反,第三方资助被允许并且受到全面的规制。
第三方资助的意义与前提条件
从根本上讲,新法律规定了仲裁程序的当事人通过——被资助方和第三方资助者就由资助方负担仲裁程序产生的费用达成的——资助协议获取财政支持的合法性。该规范还溯及既往的适用于在香港已经进行的的国内和国际仲裁程序。
原则上,资助不必与特定的债权或特定的请求权相关,然而通常情况下是这样的。第三方资助不是经典意义上的融资,因为第三方资助者仅在仲裁获胜后才能获益。如果被资助方败诉,资助方将无法获得任何收益。因此,它是一种无追索权(non-recourse)的融资。资助方总是要承担被资助的请求权落空的风险。
除了专业的融资人,未来香港只会把与仲裁程序无利害关系(无关个人或法律上利益)的资助方考虑进来。尽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作为资助方,但前提是他们不能代表相关仲裁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该前提条件在2018年12月7日公布的《第三方资助仲裁的实务守则》中予以规范。该行为准则通常用于确保被资助的各方——不仅为了资助者,也为了仲裁程序的各方当事人——的透明度和法的安定性,并且为第三方资助仲裁制订了一定的要求和标准。
潜在的出资人必须独立于仲裁程序,中立于仲裁各方, 《第三方资助仲裁的实务守则》特别通过对仲裁当事人施以披露第三方资助仲裁的义务,对此加以规制。随之而来的是避免利益冲突的相关规定。比如,通过履行披露义务,避免了如下情况的发生:即一位人士在第三方资助的某个仲裁程序中担当仲裁员的角色,与此同时,其在另一个仲裁程序中担当仲裁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而该当事人受到同一位资助方的资金支持。
除此之外,《第三方资助仲裁的实务守则》还包含一系列规范,其中涉及融资的整个流程、融资的方案以及融资的前提。此外,该守则还涉及到对资助协议的相关规定。同时还涉及对出资人控制仲裁程序的一般范围的规定、对出资人最低资本的要求以及出资人提交周年报表义务的规定。另外,该守则对出资第三方终止资助的理由进行了说明并赋予被资助方针对出资第三方提出投诉程序的可能性。
评论
如今,香港的新法律为第三方资助仲裁的方案提供了尽可能的清晰性和法的安定性,预计香港作为仲裁地的角色将会进一步加强。有经济往来和国际商贸关系的各方可以事先检查他们是否与被允许进入香港的潜在的资助人保有联系,以便在香港开展的任何仲裁活动都将减轻财务上的负担。总体而言,它提供了新的机遇,即使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也能减轻现有的成本风险并且使得可能的仲裁程序得以在香港开展。
Dr Stephan Bausch, 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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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tharina Klenk-Wernitzki, Dipl. Reg.-Wi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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